重庆高教自考违纪舞弊处罚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3-07-08 浏览次数: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和电大“注册视听生”考试以及由自学考试机构举办的其他考试(通称自学考试,下同)中有违纪、舞弊行为者的处罚。
第三条 对在自学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的处罚。
(一)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所答题目作零分处理:
1、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的;
2、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3、在试卷上非要求说明而自行另加附页或另贴纸答题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文具、工具书、BP机、对讲机和手机以及无线电通讯器材等进入考场的;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其他不是答案的任何标记的;
3、用规定的蓝、黑两色钢笔和圆珠笔以外的颜色墨水答卷或修改涂抹答案的;
4、有意在考场内交谈、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5、在考场内吸烟,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6、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定的行为的。
第四条 考生在考试中凡有舞弊行为的,不论何种情况,一律取消该课程成绩,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是在职人员的,建议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是党员的,有本条(一)款所列舞弊行为的,建议其所在党组织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有本条(二)(三)款所列舞弊行为的,建议其所在党组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课程成绩,一年内不准参加自学考试。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2、夹带的;
3、窃视、抄袭他人答卷的;
4、带走或撕毁试卷的;
5、接传答案的;
6、交换答卷的(包括雷同卷);
7、有两项以上第三条所列违纪行为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课程成绩,二年内不准参加自学考试:
1、扰乱报名点、考场、评卷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2、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3、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课程成绩,三年内不准参加自学考试。
1、由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的;
2、伪造证明、证件、档案以取得报名、考试资格和成绩的;
3、威胁其他考生为其舞弊提供方便的。
第五条 考生违反本细则第四条累计达3次的,取消其毕业资格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1、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等违反监考职责的,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2、在评卷、统分中错评、漏评、积分误差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3、泄露评卷、统分工作情况的。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2、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的;
3、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的;
4、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的;
5、有监考、评卷、统分中,丢失、损坏考生答卷或有违反监考、评卷、统分工作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以后不准再从事自学考试工作。
Tags:处罚 考试 考生 自学考试 工作人员 给予 自考 下列 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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