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网站地图 欢迎投稿 RSS订阅 收藏本站
热门关键字: 自考成绩查询  网上查分  网上座签  自考专业  2007年7月
当前位置:主页>自学考试>政策规定>文章内容

自考生作弊 不作禁考处罚

来源:重庆商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6-18 浏览次数:

  本报讯(记者 聂飞 实习生 杨玺)本次常委会三审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法规,将于今年9月1日在我市正式施行。
  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汪洋说,《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是在既无上位法,也无其他省市地方法规可借鉴的情况下修订通过的,开创了国家教育考试立法的先河,是我市人大立法的一大创新。
  表决通过的《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与三审草案稿相比,有两处重要修改。一是第九条第二款增加规定,市教育考试机构、招生学校和单位对不适合残疾人员报考的专业应当在报名前15日公告。
  二是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考生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作弊行为的,当次考试科目成绩无效,已被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已取得合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而三审草案稿中,还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取消该类考试一至三年考试资格。也就是说,通过的法律取消了自考生和其他国家考试考生关于作弊分开处罚的规定,按统一标准处理。

Tags:处罚 作弊 考试 规定 考生 教育 通过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TOP] [评论(0条)] [查看评论] [推荐] [收藏]

发表评论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所有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发表意见仅代表其个人意见,并且承担一切因发表内容引起的纠纷和责任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删除不符合规定的评论信息或留做证据
·请客观的评价您所看到的资讯,提倡就事论事,杜绝漫骂和人身攻击等不文明行为
最新求助
最新图片

相关文章

本月点击排行

论坛新贴

重庆考试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金山路160号 邮编:400060 联系人:帅润东
重庆蓝焰网络科技提供带宽
渝ICP备05012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