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生作弊 不作禁考处罚
来源:重庆商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6-18 浏览次数:
本报讯(记者 聂飞 实习生 杨玺)本次常委会三审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法规,将于今年9月1日在我市正式施行。
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汪洋说,《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是在既无上位法,也无其他省市地方法规可借鉴的情况下修订通过的,开创了国家教育考试立法的先河,是我市人大立法的一大创新。
表决通过的《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与三审草案稿相比,有两处重要修改。一是第九条第二款增加规定,市教育考试机构、招生学校和单位对不适合残疾人员报考的专业应当在报名前15日公告。
二是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考生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作弊行为的,当次考试科目成绩无效,已被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已取得合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而三审草案稿中,还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取消该类考试一至三年考试资格。也就是说,通过的法律取消了自考生和其他国家考试考生关于作弊分开处罚的规定,按统一标准处理。
Tags:处罚 作弊 考试 规定 考生 教育 通过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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